抗震设计标准
建筑物在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由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是建筑物抗震设计的依据。中国现行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97 和 DL 5073—2000) 规定:设计烈度低于 Ⅵ 度时,不进行专门的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设计烈度为 Ⅵ 度时,不进行专门的抗震计算 (或抗震试验),但对于 1 级水工建筑物应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设计烈度为 Ⅶ 度~Ⅸ 度时,应按照规范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设计烈度高于 Ⅸ 度的水工建筑物或高度超过 250 m 的挡水建筑物,除进行抗震计算 (或抗震试验) 外,还要对其抗震安全性进行专门研究论证。建筑物抗震设防按照 “三水准” 原则进行设计,即第一水准:当遭受到多遇的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 (简称 “小震”) 影响时,建筑物一般应不受损害或不需修理仍能继续使用;第二水准:当遭受到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 (简称 “中震”) 影响时,建筑物可能有一定的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经修理仍能继续使用;第三水准: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 (简称 “大震”) 时,建筑物不致倒塌或不致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具体采取二阶段设计法,即第一阶段设计:按小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验算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以及在小震作用下验算结构的弹性变形,以满足第一水准抗震设防目标的要求;第二阶段设计:在大震作用下验算结构的弹塑性变形,以满足第三水准抗震设防目标的要求。对于第二水准抗震设防目标的要求,规范以抗震措施来加以保证。上述 “三水准、二阶段” 抗震设防目标的通俗说法就是:“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